2009年3月16日星期一

恭贺陈燕芳女士成功脱离回教

(1)首先,槟州马华妇女组要恭贺住于威南樟角村,今日成功脱离回教的华裔妇女——陈燕芳女士,她凭着坚定意志力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。

(2)槟州妇女组认为,在国家宪法里头阐明国民拥有宗教自由选择权力,并且宗教信仰是个人本身与神的关系,也是别人主宰不得的人权。

(3)因此,今日槟回教法庭判决华裔妇女陈燕芳离教成功,令槟州马华妇女组感到无比欣慰,这让我国朝过向开明方向更迈进一大步,也符合我国尊重个人选择权的象征。

(4)妇女组也认为,强迫性的宗教信仰并不能引导国民步向正途,相反地,也让欲信奉回教的非巫裔国民感到害怕,因此,妇女组希望我国回教理事会以开明态度看待此事,这样,对于回教的发展也更加得益。

(5)妇女组认为,宗教不应该成为国民团结的绊脚石,因此,在国民团结前提上,宗教自由是促进各族人民和睦共处、互相尊重及团结主要因素之一。

(6)陈燕芳事件上在槟州前朝政府国阵执政时,在州立法议会上被前爪夷区州议员陈清凉积极提起辩论,尤其是脱离回教事件上,不应该未审先判定为“叛教” 。人人应该拥有宗教自由选择权,因此,不应该惩罚离教者。

(7)在近几年来,关于回教的国内事件如争尸论、孩子信仰及抚养权等案件尚悬而未解,因此,妇女组希望政府能尽快再修改宪法、婚姻法令及回教家庭法令,以让争尸论及回教等法庭纠纷等案件圆满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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